1月9日,自然資源部發布《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規則》)。為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提供了制度規范,該文件有效期5年。
《規則》對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改革、交易平臺建設、電子化交易、失信懲戒、協同監管等情況提出要求。
《規則》從總體要求,公告,交易形式及流程,確認及中止、終止,公示,交易監管,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、其他要求等8個部分進行完善,為礦業權出讓提供更有效的制度保障。
《規則》要求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“兩權合一”出讓,明確全面推行實施電子化交易,細化競買人資質條件的設定依據、交易中止和終止的條件,規范出讓公告內容發生重大變化需順延公告時間、底價的確定時間,調整了協議出讓公示的程序等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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